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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丁解税重磅利好来袭!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混合税种篇之一)任你博

发布时间:2023-11-24 03:42:21 点击量:

  任你博根据笔者的统计,截至目前,延续至2027年底的混合税种相关的优惠政策共有15项,具体见下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关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政策,从2019年开始,尤其是疫情以来任你博,不管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或者其他税种,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大力支持。

  12号公告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增值税,又包括所得税,还包括“六税两费”,对小微企业来说,可谓是全面覆盖。

  根据12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出台,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且优惠时间延续至2027年底,可谓“减价又加量”,双管齐下,尤其对于盈利较高的个体工商户来说,绝对是个大大的利好。

  同时针对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配套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总局12号公告)

  结合两个12号公告,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考虑征收方式。即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注意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上述公式单纯按字面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3)预缴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4)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计算。如果自然人同时经营多个个体工商户,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根据12号公告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2号公告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分段计算,统一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延续至2027年底。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没有变化。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另外,特别关注从业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对于人员密集型的企业,可能会在“从业人数”这个指标上栽跟头。

  笔者曾经帮当地某区县税务机关检查过一家物业公司任你博,该公司的用工方式既包括自有用工,也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保安、保洁)。该公司申报从业人数时,只按自有用工进行申报,没有超过300人,也符合其他指标,按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加上劳务派遣员工后,从业人数就超过300人了,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导致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近50万元。

  根据12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前关于“六税两费”减免的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主要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2号公告直接对“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任你博,不需要地方政府确定减免幅度,执行期限同样延长至2027年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结合上述三个文件,涉及人员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特殊群体人员。

  根据上述三个公告的规定,针对特殊群体人员创业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规定,特殊群体人员只有设立为个体工商户,才能享受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即如果自主创业,以自然人的名义(未做任何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为公司、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则不能享受优惠。

  根据规定,享受优惠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即只要特殊群体人员在这期间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注册登记当月起可以享受优惠。

  另外,根据规定,这里的“3年内”,也不是公历年度的3年,而是36个月。如果个体工商户存续时间没有超过36个月,则按实际存续时间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规定,享受优惠的限额为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据笔者了解任你博,已有不少省份出台当地的限额标准,皆为24000元。具体限额标准,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即上述限额为全年(即12个月)的限额,当年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需要按月换算实际减免限额。

  比如:退役士兵赵某退役后自主创业,于2023年7月注册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假设当地减免限额为24000元,则赵某2023年可享受的减免限额=24000÷12×6=12000元。

  根据规定,特殊群体人员自主创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即减免税是有顺序的,先减增值税,增值税不够,再减城建税,以此类推。

  另外,如果当年缴税较少,导致减免限额没有用完,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即实际减免限额根据“孰小”原则进行判断。

  根据上述三个公告的规定,针对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另外,企业招用特殊群体人员,必须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你博,才能享受该项优惠。

  根据规定,享受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即企业与特殊群体人员在上述期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样,这里的“3年内”,也不是公历年度的3年,而是36个月,如果特殊群体人员在职时间没有超过36个月,按实际在职时间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规定,享受优惠的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限额最高可上浮50%,即最高为9000元;招用其他特殊群体人员,限额最高可上浮30%,即最高为78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特殊群体人员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规定,企业招用特殊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样,实际减免限额也根据“孰小”原则进行判断。

  另外,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以上是笔者对延续到2027年底的小微企业及特殊群体人员创业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解读和分析,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或错误,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PS:因混合税种涉及政策较多,其他混合税种相关政策,将在下篇文章中予以重点解析,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