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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内容、适任你博用条件和顺序是什么?
任你博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任你博、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先于抵押权任你博、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任你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稽查局专司偷税任你博、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税款只要先产生,就可以行使税收优先权。具体的顺序会因实际情况进行变动,如企业发生破产清算顺序如下: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是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称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这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债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优先缴纳税款。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任你博。这种偿债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场合,债务人所欠债务多种多样,其中也会涉及到税收债务。由于税收债务的债权人是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传统的破产法理论及制度一般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国家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在中国,现行破产法及税收征管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一些误区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不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