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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税法-税收征收管理任你博法款征收

发布时间:2023-10-22 13:07:42 点击量:

  任你博行政主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2.税务机关只能依法征收税款。3.税务机关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任你博、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摊派税款。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7.税款优先的原则。(1)税收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3)税收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最重要的是:延期缴纳税款、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欠税清缴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补扣或补收。(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Ps】特殊困难是指: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①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②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Ps1】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Ps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1)纳税人应依规定办理减税、免税;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3)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1)税额核定制度。纳税人发生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核定征税的情形如表所示。

  (2)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制度。关联企业是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关系;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了解关联企业的调整方法。注意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2)限期缴税时限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离境清税制度适用于依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且欠缴税款的所有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任你博。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任你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a.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b.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④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⑤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自2020年3月1日起:(1)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任你博,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任你博,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一即照章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3)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与有担保债权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欠税发生在前,欠税优先。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