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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任你博识点

发布时间:2023-09-03 11:22:03 点击量:

  任你博备考正在进行中,建议同学们在学习时制定好备考计划哦!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一》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同学们备

  (1)广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②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1.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任你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创制程序(4项)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3.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都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2)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1)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2)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应及时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任你博,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任你博、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1)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任你博、减税任你博、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1)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要素:应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5)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6)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