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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任你博

发布时间:2023-07-27 10:21:25 点击量:

  任你博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任你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任你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上述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经授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由董事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5、预计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及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远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

  2、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接的相关业务任你博,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4、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任你博,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1、业务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务管理部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确认任你博。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管理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财务管理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业务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业务小组。

  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业务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