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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你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7 10:21:08 点击量:

  任你博匠心,是一份态度;匠心,是一份坚持。初心为终,匠心为用,吾心随行,极致则精!

  2023年2月8日,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匠心小屋来解读一下新版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与2013年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71号令)对比,有哪些变化?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思维导图一、落实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重要精神。

  1任你博、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增加“艰苦奋斗…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表述。(第三条)

  2、明确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第二十一条)

  1、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中增加“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款。(第四条)

  3、新增条款“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

  1、将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中“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修订为 “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四条)

  2、增加行政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新增条款“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3、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一章修改为“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并对该章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编制基础及内容。(第五十二—第五十六条)

  4、增加“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的要求。(第五条)

  5、关于项目资金的核算,修订为“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1、在行政单位编制预算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增加“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 ”的条款。(第十条)

  2、修订资产定义,强调前提是“依法直接支配的”,资产范围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任你博。(第二十九条)

  3、修订流动资产定义,存货的范围删除“燃料”,增加“产品、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十条)

  4、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删除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的界定,标准统一为1000元以上。同时删除固定资产的分类表述。(第三十一条)

  5任你博、增加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表述,规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二条)

  7、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四条)

  8、新增条款“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9、资产日常管理方面,增加“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三十六条)

  10、资产变动方面,增加“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删除“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11、强调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举借债务及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

  12、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修订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原71号文是“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

  13、资产共享方面,修订为“行政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二条)

  15、新增条款“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1、将原条款“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修订为“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任你博,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1、行政单位的预决算需要通过人大批准,因此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单位编制预算和决算只能表述为“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预算执行方面,将“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修订为“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修订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描述,新增条款“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将“同级”修改为“本级”,与《预算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的主体由“财政”修订为“国家”。 (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1任你博、强调内部控制管理,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中增加“实施内部控制管理”,提出“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修订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行政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第四十五条)

  4、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增加了“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5、在财务监督中增加“行政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的表述(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6、新增条款“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