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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委老干部局财务任你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30 19:44:48 点击量:

  任你博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流程,严肃财经纪律,合法合理使用资金,杜绝奢侈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老干部局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按照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量入为出任你博、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1.按照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局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经费预算指标,合理安排使用年度经费,督促局本级及下属单位及时完成财务结报和会计核算,每月按时完成财务报告的编制,年终保质保量完成决算报告的编制;

  3.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老干部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各下属单位分别对各自的业务收支负责,由局办公室进行统筹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局办公室抽调人员(含下属单位人员)组成财务核算小组,建立交叉核算、互相监督的财务核算机制。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第七条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局领导及相关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局财务工作。

  1.对取得或自制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4.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存等往来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依据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九条除另有规定外,局机关(含关工办)、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办公室的所有经费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障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支出需要,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局本级日常行政办公经费预算,各职能处室负责编制本处室涉及的专项经费预算,各下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由局办公室汇总形成部门预算,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编制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每个项目可能产生的各种支出,对照往年项目运作情况,列出支出明细,准确编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劳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后,局办公室和各职能处室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活动安排,按时上报月度用款计划,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各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活动安排,自行申报月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下达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具体资金支付手续。必须确保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使用专项经费,提高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

  第十三条本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入账,各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另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四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财务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报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任何经费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报销。

  ①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②处室负责人确认→③分管领导审核→④办公室主任复核→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⑥主要领导签字→⑦出纳支付→⑧支付复核岗复核。

  ①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②下属单位负责人确认→③分管领导审核→④分管财务领导审批→⑤主要领导签字→⑥出纳支付→⑦下属单位支付复核岗复核。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会议、培训、活动等单次总支出和其他支出单笔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任你博,必须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公务活动原则上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出;不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原则上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有条件使用公务卡结算而不使用的,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应及时按报销程序报销,因个人原因超出公务卡还款期限产生的滞纳金由经办人自行负担。因人员借调、无公务卡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予以结算。

  1.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指定专人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各处室所需办公用品到办公室登记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各下属单位也应制定相应购置、登记、领取制度。

  2.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日用品等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超需求采购。纸张、印刷等采购按市财政有关文件执行。核报办公费须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的发票,发票内容不全或直接开“办公用品”的,一律不予报销。

  1.严格执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嘉财政〔2018〕15号)、《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嘉财政〔2015〕9号)和《嘉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嘉财政〔2014〕312号)。

  2.会议、培训、大型活动举办前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办公室审核通过;全市性大型活动或承办上级有关活动,由办公室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3.会议、培训任你博、活动举办前填写《嘉兴市委老干部局会议(培训、活动)报批单》,由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备案。报销时须附《嘉兴市委老干部局会议(培训、活动)报批单》、《嘉兴市委老干部局会议(培训、活动)经费审批表》、通知、签到表、发票及费用明细原始单据等资料。

  4.会议、培训人数少于30人的,应安排在部门内部会议室举行,部门内部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市委党校或政府采购定点中标单位。严格执行综合定额标准,平均不得超过400元/人·天,且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不得向参加人员摊派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会议工作人员(含驾驶员)应控制在10%以内,不得安排与会议、培训、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5.培训、活动期间应对培训、活动开展满意度测评。结束后及时进行小结,内容包括项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取得成果、参加人员测评评价、费用支出等相关情况,报销时一并附后。

  6.培训讲课费按嘉财政〔2018〕15号文件标准,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

  1.严格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42号》和《嘉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嘉委办发〔2015〕12号)及《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的通知》(嘉财政〔2015〕487号)。

  2.公务接待必须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并根据公函事先填制公务接待报告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备案。报销时应附公函、公务接待报告单、发票和原始凭据,发生用餐的,须附菜单,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3.公务接待须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私客公请和各类公款馈赠。

  1.严格执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嘉财政〔2017〕436号)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嘉财政〔2018〕247号),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公杂费执行相关限额标准。

  2.出差前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相关经费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报销差旅费时须附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原始票据。住宿费由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报销模块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直接转入各出差人银行卡。

  3.车改人员到嘉兴城区外的五县(市)公务出行,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按每人每次60元给予城市间交通费包干补助。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支付伙食费,并凭相关发票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5.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6.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专项任务,牵头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任你博,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7.出差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报销差旅费,非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一律不准报销伙食和公杂费。

  8.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任你博、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原始凭证。

  1.严格执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嘉财政〔2016〕306号)。

  2.内部简讯类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平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稿费。对内部简讯类刊物优秀通讯员、优秀调研课题进行年终评比时,可在总数20%以内,分别给予稿费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财政有关规定。

  4.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原则上应打入收款人的银行卡。支付给单位的劳务费,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支付。

  1.汽修费。汽车修理须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修理,汽修费由办公室按照结算清单与维修企业核算,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支付。机动车辆在外地需维修的,凭车辆维修发票,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人员负责支付。

  2.燃料费。燃料费实行财政定点采购,由办公室负责根据行车需要,分配给各车辆驾驶员使用。

  3.过桥过路停车费。现局所有车辆均已安装ETC不停车收费系统,由ETC直接在授权支付账户扣款,ETC通道不正常使用和非ETC收费路段,相关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由司驾人员先行垫支,后填写《汽车收费报销单》,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

  4.保险费。车辆保险须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并按规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登记,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由下属单位负责核算、登记和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人员应及时入账,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发生资产的调入、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